内蒙进口货物管控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admin   2024-05-05 12:14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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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的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杜绝铺张浪费,建立公共制度收取接待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条例》、《行政单位财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同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国家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团、妇联和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用,是指参加会议、检查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报告等公务活动发生的费用。等。这些措施不包括外事接待费用。


第四条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实行分类、分级负责管理。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在自治区外的公务活动,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接待对象由自治区相应的同级接待单位办理,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条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严格控制接待费用。


第六条公务接待费用主要包括餐费、交通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标准


餐费。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每人价格不超过120元。根据市场价格变化,自治区旅游旺季餐费标准最高可提高20元。外地同级单位和驻外单位、机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交通费用。包括过路费、燃油费、租车费等。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客人乘车前往目的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要租赁车辆的,须说明情况并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


其他费用。除餐费、交通费外的零星小额支出。


第八条接待单位具备内部接待条件的,必须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活动。私人、高档餐饮场所不得用于公务接待。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本年度部门预算中基本公共支出预算的2%。对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自治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公务接待费用。所有公务接待费用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总量。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列入“公务接待费用”科目,单列。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接待费使用内部审批和报销流程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据、派遣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时间、地点、费用、随行人员姓名、职务等,并应当留存备查。接待费的缴纳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用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等办公费用的界限,合理列支,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的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隐瞒、谎报或者采取其他变通办法。


第十三条接待人员应当承担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不计入接待费用。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接待办公室对公务接待费用的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接待审批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接待费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扩大接待费用范围、擅自提高接待费用标准的情况;


接待费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接待费报销及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


是否向所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分摊接待费用;


是否挪用、挤占其他公务接待经费;


接待费用是否从非税收入中支付;


是否以公务接待名义产生其他费用;


是否存在违反执纪监察相关规定的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公开的内容、时间和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制定的同级自治区预算、决算执行。落实公共工作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的责任。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同级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到内蒙古的快递可以送吗?

湖北至内蒙古快递现已可以正常发货。


前期,由于内蒙古多个城市出现重大疫情,快递无法到达内蒙古。发生疫情的多个地市已全部进入封城状态,除防疫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入境。物流也暂停。


目前内蒙古疫情已得到良好控制,对外渠道全部恢复正常。物品可以使用快递发送。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杜绝铺张浪费,建立接待费公开制度。接待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根据本级自治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同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国家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团、妇联和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用,是指参加会议、检查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报告等公务活动发生的费用。等。这些措施不包括外事接待费用。


第四条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实行分类、分级负责管理。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在自治区外的公务活动,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接待对象由自治区相应的同级接待单位办理,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条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严格控制接待费用。


第二章经费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公务接待费用主要包括餐费、交通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标准


餐费。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每人价格不超过120元。根据市场价格变化,自治区旅游旺季餐费标准最高可提高20元。外地单位和派出单位、机构应当执行属地规定。


交通费用。包括过路费、燃油费、租车费等。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客人乘车前往目的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要租赁车辆的,须说明情况并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


其他费用。除餐费、交通费外的零星小额支出。


第八条接待单位具备内部接待条件的,必须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活动。私人、高档餐饮场所不得用于公务接待。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本年度部门预算中基本公共支出预算的2%。对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自治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公务接待费用。所有公务接待费用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总量。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列入“公务接待费用”科目,单列。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接待费使用内部审批和报销流程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据、派遣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时间、地点、费用、随行人员姓名、职务等,并应当留存备查。接待费的缴纳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用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等办公费用的界限,合理列支,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的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隐瞒、谎报或者采取其他变通办法。


第十三条接待人员应当承担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不计入接待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接待办公室对公务接待费用的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接待审批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接待费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扩大接待费用范围、擅自提高接待费用标准的情况;


接待费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接待费报销及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


是否向上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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